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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 LVD 指令 2006/95/EC 更新為 2014/35/EU
發布日期:【2016-03-15】 / 瀏覽次數:【2052】次
歐盟新LVD指令2014/35/EU 于2014年3月29日在OJ(L96)上公布,代替舊LVD指令2006/95/EC,以適應NLF(新立法框架)的要求。
生效時間:
- 2014/35/EU必須在2016年4月20日后執行,各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轉化為國家法律。
- 符合舊指令的電氣產品可以繼續投放歐盟市場,直到2016年4月19日。
與舊指令相比,新指令的主要變化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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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第2章(經濟運營商義務)
1.1 澄清了制造商或進口商的義務。
1.2 制造商應確保產品上標有型號、批次或序列號或其他可以識別的要素,或者如果不可能,應標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上。
1.3 制造商/進口商應在產品上顯示制造商/進口商的名稱、注冊的商標名稱或商標標志和郵政地址;或者如果不可能,應標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上。地址應當是單一地點。 -
附錄 I
產品設計除了考慮人員/財產的防護外,還要考慮家養動物的防護。 -
附錄II
新增的豁免條款 “專業人員使用的,僅用于研發場所的作為研發用途的定制的評 估裝備”。 -
附錄 III(內部產品控制)
制造商的技術文檔中需要額外增加產品風險評估文件。 -
合格評定程序要求
應優先采用OJ(L96)上公布的協調標準,其次可以采用IEC標準,如果沒有IEC 標準,可以采用合適的國家標準。 -
尤其是
合格性評定是制造商的義務,公告機構不再介入。